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海南省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为“Hainan Province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HPCF”。
第二条 海南省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由在海南省从事计算机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销售、服务、管理和学习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赢利地方学术团体。具有公益性、学术性和科普性,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开展计算机学科的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推广计算机应用,普及计算机专业知识,培养、发现与推荐计算机技术人才,推动海南省计算机事业的发展,为海南省经济建设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科学精神,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科协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海南省的经济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紫荆办公楼3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海南省计算机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计算机学科科研、教学工作、科技人员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和提出相关建议。
(二)组织开展计算机学科的学术交流,技术研讨与合作。接受与计算机技术相关的委托,进行重大课题、项目的论证、评估和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审。
(三)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开展计算机优秀成果的有偿转让,推广应用,把技术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四)组织计算机新产品、新技术展示、应用技术成果示范推广,组织技术报告、技术市场等活动,疏通信息,拓宽应用,使会员单位的计算机资源多方位辐射,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承担技术中介业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推荐优秀IT专业人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
(六)广泛征集、登录计算机最新成果,评选优秀产品和论文,大力表彰与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
(七)与国内外“计算机技术民间社团组织”建立广泛、多渠道联系,进行学术交流、学者互访等活动。
(八)普及计算机知识,加强计算机专业知识教育与培训工作,培养计算机专业人才;及时传达国家计算机技术的方针政策,认真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组织开展计算机资源调查,征集应用开发成果、市场需求、维修服务、技术资料等信息,编辑有关资料、通讯、报告等,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条件成熟时设立高级会员。凡申请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办理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计算机以及在相关技术领域从事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销售、服务、管理和学习的单位和个人;
(四)团体会员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是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开发成果,在本会可优先推广应用;
(六)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会给予反映与保护;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每年6月底前交纳会费并接受会员年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将注销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接受者,不得通过会员资格年审,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造成较大影响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本届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推荐、评选优秀学术论文、技术成果等;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有两次无故不参加学会会议者,视为自动退职,下届不予以提名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品质;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学会签署日常工作文件;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办公室,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科学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在各自相应的工作部门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海口市、三亚市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市县可成立相应的地方性计算机学会。地方性计算机学会受本会指导,在其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或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或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24年12月27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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